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6]313号 2006-11-17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市国税局负责修改和印发。各市国税局应认真按照《通知》规定,尽快修改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统一印制后及时发放给纳税人使用,确保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顺利进行。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所涉及的电子申报软件待省局统一部署后,由各市自行修订。 3、各市国税局应对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使用情况及时跟踪调查,将申报表使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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