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1]34号 2001-07-02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7]2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2月02日起,本法规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057号)第六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管征,是中央领导关心的重点,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既是财政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是国家治理整顿经济秩序专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地税部门要有高度的认识。宣传工作要抓住重点,突出典型,结合当地对高收入者的管征情况,在正面宣传的同时,注重反面典型教育,营造自觉依法纳税的社会环境,震慑涉税违法分子。为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从人员、经费上予以重点保证,在市县机构改革过程中,要注意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延续性,保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做到改革和工作两不误,人心不乱,工作不散。各地都要把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下半年工作的重点,认真制定计划,精心组织落实。各地的贯彻意见于7月底前书面报送省局。今年省局将把各地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管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列入个人所得税考评工作中。 二、调查掌握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开展对本辖区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调查,掌握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形式、支付金额、税款扣缴等;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额、收入项目、缴纳税款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每个县级单位应确定5个高收入行业和最少100名年收入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年工资收入5倍的高收入个人建立专门档案,沿海经济较发达县市应适当扩大建档行业和人数,具体由地市局确定。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监控要根据每年的经济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逐步扩大监控管理范围。高收入行业专门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纳税编码、投资规模、职工人数、支付总额、不同职级对象收入水平及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高收入个人专门档案应包括纳税人姓名、纳税编码、工作单位、应税项目、收入金额、扣缴义务人及其编码、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情况。扣缴义务人纳税编码为全省统一征管软件设定的编码,个人的纳税编码为身份证号码。 三、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的试点。除我省原定的12个高收入行业的中上层管理人员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仍实行“双向申报”外,对文件第二条所列九大类高收入行业的高收入个人(具体人员由各市确定)和建立专门档案的高收入者,从今年开始必须按文件第四点的规定实行年终汇总申报。对年终汇总申报的,各地税务机关要在申报窗口做好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应设立专门的申报窗口,个人申报的有关材料及时归入个人的专门档案。 四、加强代扣代缴,加大管征力度。切实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对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局有关规定发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进行登记管理;对行政机关,要切实按省政府1997年批转的办法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制度。对已经发放或办理的要定期进行业务辅导,加强管理和检查;未发放或办理的要抓紧办理,使之尽快纳入监控渠道。当前要抓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独资合伙企业和律师事务所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把规模大、效益好的独资合伙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经营者作为重点征管对象,加强征收管理,建帐建制,实行查账征税,对于不建帐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从高确定应税所得率。二是加强对足球俱乐部和航空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管征,严格按税法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开展专项检查。各级地税部门每次开展地方税收检查时都要确定3-5高收入行业和若干被确定建立专门档案的高收入个人扣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当前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情况);上市公司(利息、股息、红利代扣代缴情况)、私营业主和个体大户、垄断行业特别是金融、证券、烟草、保险和电信;新兴的科技性公司;上市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和技术人员;中介机构特别是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各类评估机构、拍卖行等。各市可根据实际,确定3-5个重点检查对象进行集中检查。检查工作要做到深、透、细,避免宽泛,面面俱到,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征管法规定处理。 六、《通知》第五点第四项关于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和违法犯罪行为处理的时间界限,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第一条规定处理。 各地市应在今年10月15日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书面报送省局,省局将于10月份对各市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7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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