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地税告[2008]4号 2008-05-04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一、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 二、 [条款废止]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 本征收标准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05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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