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资银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8]501号 1998-12-2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分局《关于外资银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1998]174号)收悉。经研究,对你分局提出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资银行自境外银行(包括其总行)以国际银行同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深圳外资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减免税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254号)的规定,免征预提所得税;如向境外银行拆借资金(包括透支)利率超过国际银行同行业间拆借利率的,应按《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外资银行税收问题解释的通知》(深税外字[1986]234号)第三条的规定,就支付的全部利息扣缴预提所得税。 二、关于外资银行特区内和特外收入划分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的规定精神,外资银行直接为在深圳特区注册的单位或为实施地点在深圳的项目提供贷款取得的营业收入,属于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可自外资银行营业之日起,免征营业税5年。 三、对离岸金融业务征税问题。深圳是国务院批准进行离岸金融业务试点的少数城市之一。根据离岸金融业务的特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均在境外。市局意见,对外资银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取得收入,若能单独核算,暂不征收营业税。 四、外资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往来,虽非银行同业,但属金融同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一条的规定,外资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的往来业务,属“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此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