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1]15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6-25
摘要:对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后出售住房而取得的并已计入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净收益或损失,企业应注明净收益或损失具体计算公式,作为会计列支和计税的备查资料。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1]157号              2001-06-25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后出售住房而取得的并已计入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净收益或损失,企业应注明净收益或损失具体计算公式,作为会计列支和计税的备查资料。

  企业对已出售的职工住房,应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

  二、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据实税前扣除,主管国税局不再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三、企业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可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申请,填报《“递延资产”支出申请审批表》并附发放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后可按实际发放金额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税前扣除。

  四、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业按政府规定发放的职工住房增量补贴,可据实税前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