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4]149号 2004-8-11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与各上级机关联系。 一、统一思想,正确认识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重大意义。国、地税实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降低征纳双方的办税成本,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促进国、地税信息资源共享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国、地税领导都要加强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两家税务机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领导小组。双方要加强协调和配合,求同存异,共同商量,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顺利推进。 三、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原则。鉴于我市国、地税税收征管的现状,各地要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第一步先实现国、地税联合办证、统一发证,有条件的还可以继续深化其他项目,充分发挥信息化作用。同时,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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