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4]17号 2004-1-18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饲料生产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由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办理审批工作,不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二、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和混合饲料外,其他饲料品种的检测和管理继续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14号]文件规定执行。 税 屋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免税饲料审批程序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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