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一[1998]124号 1998-07-01 税屋提示——依据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1998]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本级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是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照顾的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必须是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年检年审合格,符合文件规定标准的单位。 二、办理成免营业税报批时间为当年十一月份。由纳税单位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报经市局批准,方可成免营业税。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7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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