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1995]151号 1995-09-18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调查了解,各地地税机关在一些地方税政策理解上和执行当中存有不尽一致的地方。为了统一税政,便于征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主要用于营业运输的柴油机动三轮车,均应缴纳车船使用税,年税额定为每辆40元。 二、经过清产核资的企业房产,凡属于县以上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并且按照评估后的房产价值调整了企业“固定资产”房产原值的,应按照调整后的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 三、各地根据需要调整土地使用税地段税额的,均应按照《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每平方米年税额适用幅度进行调整,不得超越《办法》中规定的幅度和权限自行审批。省、辖市调整地段年税额的须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县和县级市调整地段年税额的须报省辖市、地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并报省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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