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安企业承建灾后水毁公路修复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1999]62号 1999-10-2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南地税政一[1998]20号请示悉。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对施工企业承建灾后水毁公路修复工程应依法缴纳建安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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