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223号 2001-08-28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州分公司凡已按省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65号)规定,预缴了企业所得税的,一律不予退库。今后各市、州分公司不再就地预缴所得税,统一由湖南分公司按规定比例在长沙预缴。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州分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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