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所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发[2008]106号 2008-05-28 税屋提示——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辽财税[2008]2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实行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5]188号)中关于税收综合征收率的规定同时作如下调整:月租金收入在2000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5%,其中, 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附加1%。 附件: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0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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