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和生产的电视机零部件、元器件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0]214号 1990-03-02 福建、广东、河南省税务局,北京、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电视机成套散件、零部件等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曾以(86)财税外字第343号《关于进口电视机、录音机成套散件、零部件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作出了规定。现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电视机成套散件、显像管和生产的显像管仍按整机1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二、从1990年1月1日起,对进口和生产的电视机专用零部件(包括玻壳)、元器件一律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国家税务局 1990年03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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