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收取的家属院宿舍职工物业费主要用于家属院的绿化及公共设施维修,包括收取的水电费(代扣代缴),是否交税? 物业费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范围,适用5%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规定:“(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代收的水电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对贵公司收取的家属院宿舍水电费,发生了销售行为,对收取的水电费应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随增值税附征的附加税。 对贵公司收取的上述所得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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