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纳税人有多项或分次所得的减除费用问题 财税字[1980]197号 1980-10-28 1.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各项应纳税所得,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减除费用的,可以对各项所得分别减除费用。 2. 纳税义务人分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分次减除费用。每次收入是指一次性的收入或完成一件事物的收入;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的收入,不能划分次数的,可以对一个月内连续取得的收入,合并为一次。 财政部 1980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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