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艺人在沪拍摄广告取得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1号 2001-01-1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香港艺人来沪拍摄广告取得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沪税外[2000]160号)收悉。关于强生(中国)有限公司通过香港电视广播公司(TVB)邀请香港艺人在沪拍摄电视广告,并支付给TVB42万港元如何征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鉴于以上费用系强生(中国)有限公司通过香港TVB邀请香港艺人在内地拍摄广告而发生的,且广告合同中已明确该支付款项是作为聘请艺人拍摄广告的费用。因此,上述收入属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第三条 第四款第(一)项规定的表演家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报酬,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06号)第二条的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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