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不良“筹划”用足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下失效的税收筹划方法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转变“内资”身份。按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超国民待遇,所以历来有许多内资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转变为外资身份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如有的民营企业采用到中国香港、开曼群岛、新加坡等地注册,再返回中国内地与自己的工厂合资办企业,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台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来获得更多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纳税人的身份和税收待遇,使得以往常见的内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设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手段失效。 利用地区税率差异。以往新设企业在选择登记注册地点时,往往首先考虑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因为上述地区往往能享受到l5%甚至更优惠的所得税税率政策。也有的企业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然后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政策从“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税率的地区差异基本消失,选址注册已失去税收筹划的意义。 循环新设企业或推迟获利年度。原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中有许多定期减免税优惠,比如“免二减三”、将“获利年度”作为减免税的起始年度等规定,一些企业通过重复注册成立新企业或推迟获利年度,使企业长期处于所得税零申报的状态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了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外,不再有其他的定期减免税优惠,这也使得绝大多数企业失去“循环变身”避税的平台。 利用关联交易。关联企业间通过非正常的资产交易、劳务供给、技术转让、资金融通等手段人为调节收入、费用来转移利润,制造出“亏损”,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这主要是因为以前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纳税人真实的关联交易数据和资料,调查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难度很大,因此通过关联交易避税成为关联企业避税的重要手段。《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方非法操纵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应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见,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难度大大增加。 《企业所得税法》下税收筹划方法的变革 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企业所得税法》将以往“区域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已失去区域优势,企业在进行投资的税收筹划时,必须调整策略,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形式多样的所得税优惠。如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等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创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抵免税额,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等支付的工资,实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办法。企业应该结合自身情况,力争向政策倾斜项目靠拢,使企业经营在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同时,尽享税收优惠,这是税收筹划的最高境界。 调整组织结构,改变纳税方式。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为独立核算的单位;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则为企业法人。《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制度,法人母子公司不再合并纳税。同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项规定为连锁企业、集团型企业留下了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连锁企业、集团型企业在设立连锁分店、分公司等分支机构时,是设立分公司还是有法人身份的子公司,应进行税负测算。 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连锁分店、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分店、分公司有盈有亏的情况下,汇总纳税具有盈亏相抵的作用,能降低总公司整体的税负。尤其在分店、分公司创业初期,一般有限的收入不足抵减大量的支出。而能够迅速实现盈利的行业一般应设为法人,因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连锁店,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下,可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注意把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把握临界点的应用。当然,纳税筹划不能仅仅只考虑企业所得税一个税种,必须同时考虑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甚至其他方面,如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性政策等。 利用税前扣除方面的变化。一是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工资薪金、福利、捐赠、广告费等费用扣除,给予了更加宽松的政策,企业应当尽量在规定范围内列支这些项目,但要注意必须符合列支的条件。比如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捐赠支出则必须是公益救济性捐赠等。二是利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另按50%加计扣除,企业可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寻求更好的发展。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另按100%加计扣除,既为政府排忧,又使企业受益,企业在招聘时可尽量考虑。三是提前扣除,延期纳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对该类固定资产按最短的年限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同理,在目前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计价最好采用加权平均法,而非先进先出法。相反,因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应尽量减少列支。尽量避免赞助支出、企业之间的管理费等不能扣除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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