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020-12-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扩大综合申报范围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综合申报 自2021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月、按季、按半年的申报。 下列情形暂不纳入综合申报范围: (一)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土地增值税跨区申报; (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申报。 二、综合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实行综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合并申报并缴款。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月、按季、按半年的申报。其中,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土地增值税跨区申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申报等情形暂不实行综合申报。综合申报是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创新内容,也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综合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实现多税(费)种一次申报、一次缴款。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即纳税人在1月份申报期申报的税(费)种可以选择综合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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