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526号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09
摘要:对居民纳税人,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优化税率结构、设立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等政策,让广大纳税人不同程度地享受减税红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526号会办意见的函

市委外事办:

  韩蔚代表提出的《关于推动更多国际组织和机构在深圳落户的建议》(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第2020052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对其中涉税问题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国际组织相关税收政策情况

  (一)增值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外经贸部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对居民纳税人实行全球收入征税,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征税。对居民纳税人,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优化税率结构、设立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等政策,让广大纳税人不同程度地享受减税红利。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继续保留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税的优惠政策,并进一步将免税条件由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五年放宽到不满六年,其中在任一年度中单次离境超过30天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同时,在境内工作的境外人士,如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可申请享受相应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规定,对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在外国驻华新闻机构的中外籍雇员,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来湾区工作,《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车辆购置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四)其他税种方面

  目前在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其他税收优惠问题

  对韩蔚代表提出的“税收缴纳方面给予落户的国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优惠的待遇”的建议,我局认为有其合理性,但我国税法的制定、出台和解释等权力均集中在中央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均无权自行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因此,除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外,我局无权制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代表提出的合理建议,我局将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为中央决策建言献策。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引进国际组织等工作。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此函。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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