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教[2008]495号 2008-12-16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资[2021]12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1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0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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