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的法理分析

来源:包向宇 作者:包向宇 人气: 时间:2009-10-18
摘要: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步骤,这种形式是民主国家建立公平、公正、公开化的纳税制度的重要形式,让纳税人自主地、民主地参与到税收活动中,成为纳税活动中平等的一方。在申报纳税过程中,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确定、修改、补充...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步骤,这种形式是民主国家建立公平、公正、公开化的纳税制度的重要形式,让纳税人自主地、民主地参与到税收活动中,成为纳税活动中平等的一方。在申报纳税过程中,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确定、修改、补充、更正等,是纳税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税务机关只是纳税申报的受理机关,只是被动受理,无权更改和拒绝受理、或胁迫纳税人修改内容,更不能以纳税人拒绝修改而拒绝受理。本文拟从法理分析征纳双方在纳税申报过程中相互的法律责任及义务。

一、 纳税申报表的法律地位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为完成纳税义务,就纳税义务有关的信息、数据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种行为,纳税申报信息也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事实根据。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纳税申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纳税申报的完成是纳税人向税务行政机关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来确定。

二、纳税申报是重要的纳税程序
而纳税人的申报结果即产生法律上的确定力,使抽象的税收之债,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征纳双方据此形成了了明确的、具体的税收征纳关系,税收法律中确定的实体上的权力和义务因纳税申报而确定下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行为在形式上只是将销售收入、纳税参考数据以及自行计算的税额通知税务行政机关,因此纳税申报是一种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对于纳税人纳税申报行为的性质,由于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主动启动的程序,是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于当期的经营成果、纳税时间及税额,依据自己的理解进行的一次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报税务机关。 这也就是说,纳税申报是由纳税人依法律授权启动的一种程序,它在法律上意味着是对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内容一种声明,一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确认,所以纳税人承担的是程序上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实体纳税义务上的法律责任,即承担是是否进行申报的责任,而不是是否足额纳税的法律责任。关于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包括不申报的法律责任、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

三、纳税申报过程中纳税人的法定义务?
1.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项目,确定纳税额度的基本数据。
2.纳税人对于申报表的数字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3.但并不意味着纳税申报表的数字不可更改,法律禁止的应该是随意更改,所谓的随意更改是指没有法律事实支持的对申报表的更改。以此是提高纳税申报的严肃性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4纳税申报的内容是确定纳税申报真实性的重要依据。在后续的执法过程中,税务稽查、纳税检查、及至偷税犯罪行为的认定,都会将纳税申报真实性都将被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和证据。也可以说,各种名目的纳税检查,也是一个将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与纳税申报的一个比对过程。

纳税申报过程中税务机关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一)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在纳税申报过程中,税务机关有两项法定义务:
1.是接受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
2.对纳税申报表进行形式审查,但是只要其申报符合法律上的形式的基本要求,即应受理。
无论纳税人申报的内容是否属实、数字是否准确,在申报这一环节,税务机关不应拒绝受理。

(二)税务机关是否有权修改纳税申报表的内容?
对于明显不符合填报规则的申报表,提出更正建议,由纳税人自行决定是否更正。纳税人可以选择不更正,即使纳税人不对申报表进行更正,税务机关也无权拒绝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因为申报真实与否的法律责任不因税务机关的受理,而将相应的法律责任转移到税务机关身上。所以税务机关在受理环节只有建议更正权,无权拒绝受理。而且建议更正的权利只属于提供纳税服务的范畴,不属于依职权行使的行政权力,税务机关没有理由强迫纳税人授受其提供的服务。

(三)税务机关对于申报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如果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环节,明显发现纳税人的申报与事实不符或缺乏逻辑关系,建议纳税人更正而纳税人不予更正的,税务机关应该依法启动税务稽查程序,也可以启动纳税核定程序来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已经有了法律赋予的职权,而不应该在受理环节继续纠缠。任何形式的拒绝、拖延都是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是明显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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