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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