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一[1994]7号 1994-01-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于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税品,其计税价格明显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甲类卷烟、粮食白酒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其他应税消费品逐级上报省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具体核定办法将另行规定。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以便统一研究解决。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3]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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