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厦国税征[1995]6号 1995-04-07 各直属局、县、区局,对外税务分局: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闽国税征[1995]003号《关于切实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1995年6月1日起统一启用“四联版”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后,各直属局、县、区局、对外分局应对企业使用的旧版收购发票(含自印)进行清理,企业填报清表,未使用的空白收购发票进行截角,各局统一编报清册于六月三十日前报市局。 二、1995年6月1日后开具的旧版收购专用凭证一律不予作为抵扣凭证。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等业务开具收购业务用发票的“抵扣联”进行申报审核事项按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审核办法办理,即: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购业务专用发票抵扣联与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一起装订成册,登记“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帐”,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加盖“已抵扣”或“不予抵扣”章,由企业带回保管。 四、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购买“四联版”收购业务专用发票,仍旧使用 “厦门市农付水产品收购专用凭证”。 五、根据国税发[1995]048号文精神,“四联版”收购业务专有用发票采用统一防伪措施,发票联和抵扣联使用专用水印纸,不加印底纹,并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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