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地税发[2000]226号 2000-09-06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9]2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规定,本法规中省局补充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或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 广东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8月8日起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售卡收入,应在售卡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条款废止]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三年内,即从2000年9月1日起至2002年8月31日止,分期转入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具体分摊的时间及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对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冲减营业额的具体时间及比例。亦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本通知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时期)。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九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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