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1]227号 2001-07-10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近期部分市询问,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根据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与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不动产换取产权,不同于投资入股,以不动产换取产权的实质是有偿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因此,对单位和个人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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