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1]22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7-10
摘要: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与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不动产换取产权,不同于投资入股,以不动产换取产权的实质是有偿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因此,对单位和个人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1]227号         2001-07-10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询问,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根据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与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不动产换取产权,不同于投资入股,以不动产换取产权的实质是有偿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因此,对单位和个人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