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对认定产品有争议的,需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组织认定。 由设区市经贸委牵头组织认定的,要将认定情况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接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检查。 第九条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 发给认定证书;对未通过认定的企业(产品、项目)印发不合格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部门根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按规定的程序审查核实,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一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原认定组织单位提出重新审议。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有权改变原认定结论。 第十三条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抽查,对抽查中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弄虚作假或伪造证书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