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3]441号 2003-07-21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范围确定的请示》(池国税发[2003]44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属于代销货物行为;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应税货物,不论是通过拍卖行结算货款,还是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结算货款,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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