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4]527号 2004-11-11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2]6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业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提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地理位置、经营面积或房屋租赁合同(含仓库租赁合同)”。其中,“房屋租赁合同(含仓库租赁合同)中的“含仓库租赁合同”是指企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设立仓库存储货物的,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时除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外,还需提供仓库租赁合同。企业没有设立仓库的,认定时只需提供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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