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4]52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11
摘要:《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2]6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业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提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地理位置、经营面积或房屋租赁合同(含仓库租赁合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4]527号             2004-11-11


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2]6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业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提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地理位置、经营面积或房屋租赁合同(含仓库租赁合同)”。其中,“房屋租赁合同(含仓库租赁合同)中的“含仓库租赁合同”是指企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设立仓库存储货物的,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时除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外,还需提供仓库租赁合同。企业没有设立仓库的,认定时只需提供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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