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6]18号 2006-01-27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嵌入式软件是指以应用为中心,编制并固化在硬件中,同硬件产品共同构成产品的完整使用功能,软、硬件功能无法分开的一类专门软件本。 二、软件产品具体类别,以安徽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类别为准。以前认定的软件产品在《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未标明类别的,待省局会同省信息产业厅调查审定后另行下文明确。 三、专门从事软件产品生产销售,不生产与其自产软件配套使用的机器设备的企业,不论软件产品类别,均可继续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四、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注销,是指纳税人发生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在注销税务登记时同时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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