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征收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9
摘要:笔者结合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几个实际问题:一是房产原值是否包含房屋所占土地的价值;二是已提足折旧的房产,发生的改良支出是否增加房产原值;三是对有柱无墙的房屋是否征收房产税。查阅相关资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例如:某企业购入土地100亩,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1000万元,自建房屋用土地30亩,土地回填400万元,建筑房屋2000万元。一种情况,会计在“无形资产-土地”入帐1400万元,“固定资产-房产”入帐2000万元;一种情况,会计在“无形资产-土地”入帐980万元,“固定资产-房产”入帐2420万元。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P183页对条例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本条原则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包括固定资产所需的原材料、人工费、管理费、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等等,只要是固定资产在达到可使用之前的具有直接关系的支出,都应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P206页对条例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五、实际征管工作中处理建议
    从释义角度,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与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口径是一致的,即:土地和房屋是归属于不同资产项目,不存在相互重叠和交叉的现象,因此房产税的计税原值中不应包含土地的价值。在税收征管与检查中应统一到此口径上。实际征管中下列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一是企业经营中长期租用其他单位的土地,在租赁的土地上修建建筑物,只就建筑物原值征收;
    二是企业房产历史价值与重置价值在房价高涨情况下,新建及购置厂房房产按剥离价值入帐与老企业在横向上就体现出税收的公平性。
    三是根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字[1987]3号)中对于“房屋”的解释:“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还规定,对具备以上所述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筑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征收房产税。
    因此企业所建的钢架房、厂房等有柱无墙有顶的房屋应列入房产税纳税范围。
    四是对房屋的大修理支出,在符合《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两个条件时,分两种情况处理:企业对已提足折旧的房产的改建支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P213页中解释,是不能将其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其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此部分既不允许计提折旧,也不计入原值缴纳房产税;对未提足折旧的房屋将增加其价值,按规定计提折旧,同时增加房产税计税原值。等同性支出作为收益性支出在当期扣除。因此在征管和检查时也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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