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8]98号 2008-07-0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2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弥补亏损问题,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此前已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8]47号)规定执行的,应在2008年第2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对企业因此项政策导致多缴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误征退税”及时给予办理退税。《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8]47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弥补亏损问题”同时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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