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解读与辅导 <金钥匙 2011-04> 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征收。 一、营业税的征免税范围 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给予免征税照顾。但其他非医疗服务收入(如美容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对经济性质属于一般股份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原则上企业所得税征收采用两种征收方式。 1、核定征收。目前,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核定应税所得率为3-5%,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应纳税所得额=营业收入×3-5% (3-5%具体由当地税务局确定。) 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每月15日前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查帐征收。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就其实际经营情况于季后15日内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对经济性质属于一般股份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两种征收方式。 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实行核定征收,具体分为两类: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5%;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3%。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营业收入×征收率。 实行核定征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每月10日前填报《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实申报征收。对有特殊情况的医疗机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实申报征收。 (1)医疗机构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减除二千元的扣除标准,根据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由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2)股东从医疗机构取得的股息、分红所得应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医疗机构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应于每月10日前填报《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对经济性质属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征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和非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也采用两种征收方式。 1、核定征收。目前,我市对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和非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合并征收,最低征收率为1.5%,也就是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营业收入×1.5%。 实行核定征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每月10日前填报《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查帐征收。对实行查帐征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季后15日内应填报《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先按营业收入的0.8%征收率预缴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和非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再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五、房地两税的征收 1、房产税的征收。浙江省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税率为1.2%;房屋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2、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纳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征收。应纳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年单位税额。 3、医疗机构申报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填报《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营业税免税的,又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义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不需缴纳。 七、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说明:以上核定征收率和应税所得率可能随时间的变化会进行调整。) 附:营利性医疗机构涉税会计分录 营利性医疗机构会计核算要求参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税收的会计分录列举以下几种: 1、取得营业收入10000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营业收入 10000 2、月底计算本月应缴税费 借:营业费用 57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35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5 其他应交款—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0 其他应交款—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10 3、下月初缴纳税费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35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5 其他应交款—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0 其他应交款—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10 贷:银行存款 570 4、发现以前年度收入50000挂在其他应付款上,进行调整 (1)借;其他应付款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8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5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175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75 其他应交款—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50 其他应交款—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50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71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7150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