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根据上述规定,本例流转税负担测算如下:
筹划分析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销售自产金属结构件,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435.9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为:50×3%=1.5(万元)。 由此可见,筹划后增值税总体负担未发生变化,而营业税总体负担下降了90万元(180-88.5-1.5)。需要说明的是,金属结构件安装劳务产生的利润以及筹划方案产生的节税效益,可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地分配。如果乙公司没有独立提供安装劳务的能力,也可临时聘用甲公司或者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
例2——
筹划分析
注意事项 第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自产货物”包括所有自产货物,而不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条款失效]规定的自产货物(注:国税发[2002]117号关于自产货物范围的规定已经被废止)。因此,建筑安装工程中向生产企业外购的金额较大的货物均可考虑采用例1提供的筹划方案。 第三,在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应当注意不可将工程分给个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只有分包给“单位”的金额才能从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而分包给“个人”的金额,不适用差额征税的规定。
建筑安装财税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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