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总分机构涉税几大关键要点 时常有朋友问及分支机构可不可以申请认定高企,问完还会扯出类似的一大串疑问。对于高企总分机机构财税问题,我们首先得从主体资格入手,搞清楚法人实体是申请高企的前提要求,理清这个思路以后,其他问题才能各个击破。 分支机构能不能申请认定高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申请认定的高企要求是居民企业,而且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能够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企认定管理办法对企业的法人实体要求其实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是民事主体资格的具现。这种资格要求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且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从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角度,分支机构首先被PSAS掉了。 第二层强调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居民企业”这个概念来自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的居民企业除了可以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在境内成立以外,还可以是按照外国法律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当然属于居民企业,税法上的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外资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属居民企业,这类型企业以前按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设立,现在统一合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另外,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境内并不符合认定办法的要求。像境外中资控股企业就是由中国内地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控股投资者在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注册,符合规定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这条规定对境外中资控股企业以居民企业身份对其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然而,对其是否能够申请认定高企,我们认为应该回归认定条件要求,境内注册的企业才符合。 企业集团能不能申请高企 目前,企业法人在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要符合《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的要求: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记载,并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集团仅是企业法人联合体,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申请高企。考虑到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组织形式,在企业名称中冠以“集团”字样的有母公司、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及其授权的参股公司。因此,除具备主体资格的集团母公司可提起高企认定申请以外,如其控制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符合认定条件,也可单独提起申请。 高企总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征管办法情况是怎样的 高企总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这个跨地区指的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分支机构均在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需要根据省级主管税局规定。总分机构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通常有以下几类情况: 第一类是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跨地级市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不涉及“财政调库”。 第二类是同一地级市内跨县、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通常参照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跨地级市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核算的相关规定,强调“就地预缴”,有个别地级市规定不一样,以当地政策为准。 第三类是同一县、区内设立的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如无特别规定,实行“统一计算、汇总纳税”,无需“就地预缴”。 总分支机构的高企,分支机构享受高企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备案汇总纳税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机构享受高企税收优惠,分支机构通过备案成为汇总纳税纳税机构,将收支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汇算,能够享受到高企减按优惠。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但是,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以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则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比如,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当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符合规定条件而享受优惠事项的,由该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并同时将其留存备查资料的清单提供总机构汇总。 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37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要求,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在完成汇算清缴后,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高企境外有分支,境外所得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规则,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明确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从而扩大抵免层级,促进了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 独立纳税人能不能减按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存在既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又无法提供按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的,将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按适用税率25%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提醒大家注意,这条视同独立纳税人的“紧箍咒”不仅适用高企分支机构,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300万,从业人数在300人以内,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内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支机构同样适用。 独立纳税人数据可否并入高企总机构 总分支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是以居民企业的身份进行认定,这里实际已经包括了同一法人主体下的总分公司。那么,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的数据是否能够并入总机构呢。 高企申请认定的相关高品收入、研发费用需要经过专项鉴定或者审计,其目的就是为证实认定期数据真实性、可靠性。然而,独立纳税人分支机构经营活动中的营业收入、人员、研发费用单独核算,本身并不与总机构数据合并申报,这种情况使得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在申请认定过程时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实务中有不明情况的纳税人跑到税局主动要求认定为独立纳税人,实在让人感到很诧异。对此,我们建议,重新认定的高企或者是参加认定的企业,如无特殊情况,分支尽量不要主动或者被动确定为独立纳税人,以免数据无法汇总进而影响认定指标。 来源:雁言税语 作者:郭琪燕
总分支机构可否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优惠政策? 总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新设立的二级分公司进行独立核算,能否享受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分公司非独立核算,通过税务备案能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除二级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纳税外,二级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情形下,总分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税。此处的统一核算,是指汇总计算,不同于会计上的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方式均为会计概念,采取哪一类会计核算方式应由企业自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因为分公司采用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来确定分公司是否汇总纳税。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因此,只有居民企业才能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支机构不能办理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包括总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 总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新设分公司除视同独立纳税人外,总公司与分公司汇总纳税,分公司也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提示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因此,设立分公司后,认定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分公司同样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邱晓玲
问:总公司为北京公司,分公司在外地,总公司今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那么分公司是否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确定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如果贵企业所指的分支机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需要与总机构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则该分支机构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是需要与总机构一并作为一个法人主体进行计算缴纳的。 另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即: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为居民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纳税制,因而,如果您所说的总分支机构是属于同一法人下的总分公司,那么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应以居民企业的身份进行认定,这里实际应该已经包括了同一法人主体下的总分公司,因而,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时自然总分公司也应该是以同一法人主体进行享受优惠政策的,但前提是分支机构应不具有法人资格。 来源: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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