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期末对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票据的业务预估入账,并且按照谨慎性原则要求,只预估与成本费用有关项目(例如预计负债),不预估收入。这就形成了所得税纳税差异,在进行差异调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需要调整 汇算清缴时应分情况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未进入当期费用的预估项目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指预估的材料、商品等存货。期末货已到但票未到,会计上会预估入账,增加了存货或生产成本,但并没有进入销售成本形成当期费用。 3.记好纳税调整台账,以前年度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预估项目,在符合税前列支条件年度莫忘调减所得额。有的纳税人预估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该笔业务账面上已在预估年度进入费用,在取得合法凭证的年度,由于跨期长或会计人员变更,容易遗漏将以前年度调增额转回。 房地产预估成本调整有特殊规定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共建设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对房企以上预估成本在一定期限后,如果没有实际发生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何时调整的问题,税务部门作了相关规定。例如,江苏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79号)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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