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有关银行开户,办理了企业网上银行,但有些银行一些业务没有回单,要我们用彩色打印机自己在网上银行上打印单据,这种单据是否可以作为原始凭证?有何相关依据?
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规定,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从银行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银行的公章,通常为财务专用章,其中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贵公司直接在网上打印的单据,不能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税屋以为:业务的真实交易是否存在?企业主官上刻意通过该方式逃避税收等因素是否存在?有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
这些综合因素是判定可否税前作为合法凭证列支的依据!信息技术在不断发展,老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也应该与时俱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