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预[2009]7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及附加入库级次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28
摘要:《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及附加入库级次的通知》(冀财预[2007]4号)规定的我省扶持农村信用社体制优惠政策已经到期。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及附加入库级次的通知

冀财预[2009]7号      2009-01-28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及附加入库级次的通知》(冀财预[2007]4号)规定的我省扶持农村信用社体制优惠政策已经到期,根据省政府要求,暂不延长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现将涉及2009年及以后年度我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及附加入库级次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于设区市(含区,不包括县和县级市)征收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继续执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财政体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2]5号)规定,省级分享10%,设区市(含区)分享90%;对于县(含县级市)征收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执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调整省以下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补充的通知》(冀财预[2008]43号)规定,全部作为市以下收入,省级不再分享,其中属于扩权县(市)征收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全部为扩权县(市)一般预算收入,其他县(市)征收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由设区市和其他县(市)按照各自分享比例缴入本级金库,分别作为市县本级的一般预算收入;有关营业税附加的征收入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冀财预[2007]4号文件规定。

  二、2009年已经按原办法征缴入库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及附加,务于2月28日前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库。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