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M省N市的一家餐饮公司,经营场所为一栋700余平方米的楼房,因城市改造、企业改制等历史原因,该栋楼房逐渐拆分为三个部分,并分别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均为“N市XX面食店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2014年12月,我公司工商登记名称由“N市XX面食店有限公司”变更为“N市面食店有限公司”。2021年底,公司新建的最后一部分房产得到当地政府确认后,便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产权归属为“N市面食店有限公司”。最近,为保证公司名下房屋产权名称一致,我们准备将原有的三个房屋产权证,统一更名为“N市面食店有限公司”。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读者:陈先生 一栋楼房因城市改造、企业改制、扩建等原因,先后拥有4个所有权证书,的确有一点儿复杂。但是,从记者采访的情况看,只要搞清楚问题的本质,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复杂。根据契税法,陈先生公司的房屋权属是否发生变化,为是否缴纳契税的关键。 契税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所谓土地、房屋权属变化,具体指三种情形:一是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是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信永中和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邹胜表示,如果“N市XX面食店有限公司”变更为“N市面食店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不涉及改制重组、股权转让等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那么,由此带来的不动产权证的权利人名称变更,是基于企业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即不存在土地、房屋的权属转移,不需要缴纳契税。 “企业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还可以享受免征契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副处长吴昌建分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企业改制中,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再如,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结合陈先生反映的情况看,如果“N市XX面食店有限公司”变更为“N市面食店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涉及改制重组、股权转让等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同时不满足17号公告的规定,那么企业需要缴纳契税。反之,如果没有涉及所有权的变化,无须缴纳契税。 进一步讲,如果陈先生公司于2014年12月完成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后,及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变更,就不会存在后续的涉税疑问。 契税法明确,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实务中,一些企业对此重视不够,往往遇到涉税问题了才想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还有一些企业在“先改制重组、后股权转让”的联动交易中,未及时享受契税减免优惠,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邹胜提醒,准备处理不动产的纳税人和准备变更不动产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高度重视相关的涉税问题,提前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在有效防范税务风险的同时,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03月03日 版次:06 作者:阚歆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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