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秘[2015]65号 2015-04-2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5]10号)精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省与市、县收入划分,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省与市、县负担机制,调整消费税税收返还政策,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市、县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省,由省上解中央。 二、省对市、县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 三、具体出口退税上解基数、消费税返还基数,由省财政厅核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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