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5]121号 2005-12-3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9年8月9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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