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12-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31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出台背景 今年以来,省地税局对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情况开展了广泛调研。通过调研发现,我省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而补发工资、薪金的情况还较普遍,对纳税人补发工资、薪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基层征收部门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政策存在不明确和不统一。 考虑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扣缴义务人已普遍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纳税遵从度也稳步提升,为进一步规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执行口径,维护税法公平和纳税人权益,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列举了适用补发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几种情形: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情形;明确扣缴义务人应把所补发个人工资、薪金还原到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计算出应补缴税款,汇总合并到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公告还强调了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相关证明资料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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