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让一个每年办 100+离婚案的民工教教你们吧。 第一种情况:婚前购房,登记在己方名下,款项来源于己方婚前财产。 妥妥的个人婚前财产。 第二种情况:婚前购房,登记在两人名下,款项来源于己方婚前财产。 这种情况要区分房屋用途。如果是婚房(婚后共同居住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非婚房(譬如买后出租),一般认定为己方对对方的赠予,可以主张为附条件的赠予。 第三种情况:婚前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首期款来源于己方婚前财产,婚前供了一些,婚后共同供款,还没供完。 这种情况应该按出资比例分割。譬如首期款 10 万,婚前供 2 万,婚后共同供 15 万,还有 8 万没供完,那么房屋中属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为 15 万 ÷(10 万+2 万+15 万+8 万)=42.86%。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规定这个房屋应归己方所有,己方向对方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房屋离婚时的价值 × 42.86% ÷ 2 计算。 要注意两点,第一,供楼款应当本息合并计算,不应只计算本金。第二,婚后共同供款,指的是用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收入供款,譬如男方工作赚钱,女方全职顾家,供楼款全部由男方支付,男方婚后用起工作收入支付的供楼款全部都算是夫妻共同支付的供楼款。 第四种情况:婚前购买,登记在对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对对方的赠予,可以主张是附条件的赠予。 第五种情况:婚前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首期款来源于己方婚前财产,婚前供了一些,婚后共同供款,还没供完。 分两种情况,如果是婚房,一般认定为整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是婚房,参照第三种情况处理。 第六种情况:婚后购买,登记在己方名下,购房款全部来源于己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房屋是妥妥的婚前个人财产。 第七种情况:婚后购买,登记在己方名下,购房款来源于己方及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这种情况一般按出资比例认定各自所占房屋产权份额。 第八种情况:婚后购买,登记在己方名下,首期款来源于己方婚前财产,婚后共同供款,还没供完。 参照第三种情况处理,用婚前财产支付的首付部分所对应的房屋产权份额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第九种情况: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首期款来源于己方婚前财产,婚后共同供款,还没供完。 按第八种情况处理。 第十种情况:婚后购买,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款来源于婚后共同收入。 房屋是妥妥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一种情况: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购房款来源于婚后共同收入。 同第十种情况。 完毕。 需要说明的是,购房时间应按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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