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三)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税频道 人气: 时间:2016-05-28
摘要: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融资租赁服务应纳税额+当期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应纳税额)-(当融资租赁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3%
当期融资租赁服务应纳税额=当期融资租赁服务销项税额-当期融资租赁服务可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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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兼营融资性售后回租如何计算超税负返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请问:具体操作是按单项计算税负还是按总体计算税负?如何计算?

答:按照当月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计算。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售后回租不含本金,下同)的比例。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融资租赁服务应纳税额+当期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应纳税额)-(当融资租赁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3%

当期融资租赁服务应纳税额=当期融资租赁服务销项税额-当期融资租赁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应纳税额=当期融资性售后回租销项税额-当期融资性售后回租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融资租赁服务销项税额=当期融资租赁服务销售额×17%

当期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项税额=当期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6%

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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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第三方支付公司销售预付卡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我公司从事第三方支付,特别是预付卡业务,客户购卡需要发票,卡消费单位不确定,可能是超市,也可能是餐馆,由我司结算给商户,我司取得的实际收入仅为手续费收入。

请问:营改增后如何处理开票及税收等问题?

答:第三方支付公司销售预付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故不得开具税务发票,只能开具收款收据,消费者持卡消费时,由商家向消费者开具税务发票,第三方支付公司取得的售卡金额扣除与商家的结算款后的差额作为手续费收入处理,按照经纪代理税目征收增值税。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将手续费收入发票开给有关商家。

需要说明的是,预付卡业务,很少有企业自己购买自己消费,大都是用于回扣或贿赂,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导致腐败,应予以取缔,建议企业停止经营此类业务。如果售卡时开具税务发票,因没有真实具体的货物劳务或服务交易,应按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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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请问:企业将持有上市公司的原始股解禁后在二级市场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取得收益是否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征收范围及计算方法能否作详细解释?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项税额=(转让价-买入价)÷(1+6%)×6%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到,只有买入金融商品再卖出才需征收增值税。企业取得股权的方式有三种,一是新公司设立时认缴方式获得,二是对一家已经成立的公司以增资方式认购获得;三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受让获得,只有第三种方式才属于买入方式。此外,企业在上市前获得的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不作为金融商品对待,故凡原始股解禁转让,均不应征收增值税。企业参与上市公司再融资,以认购(增资)方式获得的股票,虽然属于金融商品范畴,但由于取得的方式是增资而不是购入,故也不应纳入征收范围。企业只有在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再转让时才需缴纳增值税。目前,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各地做法不一,多数地方对原始股转让、转让定增股票不予征收营业税,少数地方要求大小非解禁征收营业税,并以上市公司IPO发行价作为买入价,这样做是缺少政策依据的。

除此之外,关于增值税计税依据问题,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营改增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征税,由此可见买入价将不再扣除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由此推断,股票的买入价也不应扣除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即企业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征增值税。

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如果该理财产品允许在二级市场流通,则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反之,若理财产品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只能到期赎回,则不能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其取得的收益应区别情况处理,若该理财产品可以取得固定或保底的回报,应作为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若理财收益不固定、不保底,则不征增值税。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征收范围及计税依据问题,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当会有新的文件出台,请随时关注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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