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应何时申报纳税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某单位是生产食品的企业,每年的十月份天气凉爽以后是产品的销售旺季...
  某单位是生产食品的企业,每年的十月份天气凉爽以后是产品的销售旺季。由于该厂生产的食品市场销路很好,经销商往往在每年的年初就先将当年订货的订金汇到单位的账上,单位每收到一笔订金,就在财务账面上作预收货款处理,待货物最终发出后再结转销售并申报增值税。

  2004年1月,单位接到一笔1600万元的订单,购货方将40%的订金汇到我单位账上,该款项到账后,单位即向购货方开具了64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财务处理上采取了如下处理方式:借记银行存款640万元,贷记预收货款640万元。2004年9月将生产完毕的产品出库交与购货方,购货方将上述订货的余款960万元全部汇到我单位账上,单位此时将货物订单的全部货款1600万元向税务机关申报销项税金,并冲回了上述预收货款。

  2005年6月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认为该笔业务中640万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2004年1月,即在购货方将款项汇到我单位账上的当月,税务机关当即对该单位进行了查补增值税的相应处理。该单位认为:单位在2005年1月份收到的640万元是预收货款,按增值税法规定预收货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货物出库的当月,然而2004年1月购货方所需产品并未生产,未实现货物出库,因此当时纳税义务并未发生。企业发生的这笔预收货款应在何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货款结算的不同方式共分为七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从提供的情况分析,单位认为自己的结算方式是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税务机关则认为,该单位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税务机关认定的依据主要是你单位在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这样的话,税务机关的判断是不准确的。因为税法明确规定,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能是根据货款结算的方式,至于货款结算方式判断的依据,主要就是购销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协议),以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结算方式来准确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是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而不是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当天和收到预收货款的当天。但是,税法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规定了专用发票要“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你单位没有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专用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据此对你单位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购销双方没有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且不能提供结算方式的证明,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以及其他情况,据实判定纳税人的结算方式,确定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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