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中的特殊销售行为

来源:王骏 作者:王骏 人气: 时间:2017-03-18
摘要:一、销售(常规销售)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财税【2016】36号文) 2.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

一、销售(常规销售)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财税【2016】36号文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营改增用一个“销售”术语合并了“提供、转让和销售”这三个营业税术语。但是需要强调的是销售无形资产,既包括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也包括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

3.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其他经济利益是指非货币、货物形式的收益,具体包括固定资产(不含货物)、生物资产(不含货物)、无形资产(包括特许权)、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服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营改增”中的特殊销售行为

二、非经营活动

(一)行政单位收取官费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自我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此处服务并未限制任何定语,不宜做过多限制性解释)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非经营活动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68号文

(四)个税手续费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这部分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是否属于非经营活动?

“营改增”中的特殊销售行为

三、视同销售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目前存在的争议点在于提供服务是指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己提供,还是可以以外购服务的方式提供存在不理解。有观点认为,只有自身提供的服务是无偿的才需要视同销售,比如酒店在自己的餐厅中请工商局检查的干部吃饭,这就属于视同销售;酒店到外边的餐厅请工商局检查的干部吃饭,就不属于视同销售。我认为这个观点并不正确,我们税法在定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时候也强调,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那么这里的提供难道也要区分是外购还是非外购吗?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营改增与原增值税在视同销售理念上的变化

案例:免费提供超期保修别忘纳税

企业在出售产品的同时提供免费保修服务,是常见的营销方式。在实际业务中,为了留住客户,很多企业常常在产品超出保修期后继续免费提供保修服务。产品保修期内的免费保修服务是销售合同的一部分,但是超出保修期仍然免费提供设备零配件或维修服务,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必须依法纳税。

近日,宁波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查处了一起“超期免费提供保修服务却未申报收入纳税”的案件。T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从事电力成套设备制造销售的企业。K公司是T公司的重要客户,双方在设备销售合同中约定,T公司在保修期内为K公司免费提供保修服务,保修期为1年。为了维护与K公司的良好关系,在超出保修期之后,T公司依然为K公司免费提供维修用的设备零配件。2013年至2014年,T公司未纳税收入金额累计达11万余元。此外,检查人员发现T公司还存在其它账外匿报收入等违法行为。针对企业上述违法事实,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向T公司共追缴增值税34万余元,并处罚款18万余元。

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本案中,T公司应当根据该规定将合同外无偿赠送给K公司的设备零配件视同销售货物,并及时进行申报纳税。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自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纳税人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样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也应及时申报纳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税款项的,是偷税。

税务部门提醒,如果企业超出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仍旧向客户提供免费的零配件或保修服务,应及时申报纳税,以免引发涉税风险。(供稿:宁波国税稽查三局)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这个案例还是存在一定研讨之处。修理修配劳务根本不属于营改增试点应税行为,而是属于原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应税劳务,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视同销售行为的界定,修理修配劳务根本不在视同销售范围之中。

4.关于免息无息资金拆借与贷款服务之间的视同销售的争议

5、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财税【2016】140号

这一规定严格遵循了36号文中对于视同销售的定义,出租人并未无偿提供租赁服务,因此不属于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7年01月04日)指出,关于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厂房、写字楼或者商铺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在租赁后,都需要进行装饰装修,占用大量时间,为此承租方往往要求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免租期优惠。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赠送,《公告》明确,这种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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