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权的公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04-27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便民办税服务,提升税收管理效率,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权有关工作的意见》(闽国税函[2017]88号),现就下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权工作公告如下: 一、下放时间安排 2017年5月1日起,外贸企业税务登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为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福清市国家税务局、长乐市国家税务局、闽侯县国家税务局、连江区国家税务局、罗源县国家税务局、闽清县国家税务局、永泰县国家税务局的出口货物劳务退税业务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业务办理范围 外贸企业应自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权下放之日起向以上承接审批权的县(区)局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以下业务: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备案、变更、撤回;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申报;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证明类业务;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分类管理级别调整申请;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对审批权下放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业务,由原受理机关办结。 特此公告。 附件: 1.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权下放公告的解读 2.5月1日起承接审批权的县市(区)国税局主要联系人及电话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27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权下放公告的解读 为做好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权下放工作,制定《福州市国税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下放的公告》(2017年第2号公告),现就该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权有关工作的意见》(闽国税函[2017]88号)已于2017年3月24日下发执行,福州市局已下发《关于下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权的通知》(榕国税函[2017]49号),对下放工作进行的任务分解和具体部署。下放工作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便民办税服务,便利纳税人,提升税收管理效率,实现征退一体化。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告明确下放时间安排、下放单位,从2017年5月1日起,外贸企业税务登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为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福清市国家税务局、长乐市国家税务局、闽侯县国家税务局、连江区国家税务局、罗源县国家税务局、闽清县国家税务局、永泰县国家税务局的出口货物劳务退税业务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明确业务办理范围,包括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备案、变更、撤回;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申报;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相关证明类业务;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分类管理级别调整申请;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等五类事项。 三、《公告》的要求 为了分清审批权限下放前后的衔接工作,公告特别明确对审批权下放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业务,按照规定由原受理机关办结。 5月1日起承接审批权的县市(区)国税局主要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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