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是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动能。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沿着健康的轨道蓬勃发展,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出台了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规范了纳税人办税手续,保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快速精准落地。本文就这一税收政策操作要点解析如下,供大家实务中参考。 一、基本规定
公司制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天使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现将优惠办法及适用条件列表如下:
二、操作要点
投资满2年是指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实缴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对于合伙人或合伙人数变动的情况,无论新的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是否满2年,均不影响新合伙人享受税收优惠。例如,A合伙企业于2017年1月1日投资B初创科技型企业,2018年3月1日,新合伙人入伙,至2019年1月1日,合伙A对B企业投资满2年,新合伙人可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 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投资额是指公司制创投企业与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 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的投资额=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创投的实缴出资比例。 对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合伙人数变动的情况下,仅限于合伙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年的当年年末的合伙人适用,并按照当年年末的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计算投资额。投资满2年年末之后进入的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创投下一次投资满2年年末时计算抵扣额度。 例如,有限合伙创投企业A原有合伙人甲、乙、丙,2017年9月1日,A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B,2018年11月3日,丁受让合伙人甲的全部出资份额成为A的合伙人,2019年9月1日,A投资B满2年,2019年10月1日,戍以增资的方式入伙A企业,2020年1月5日,申以增资的方式入伙A企业,A企业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进行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备案时,仅就2019年12月31日的合伙人乙、丙、丁、戍的实缴出资比例计算这四位合伙人的投资抵扣额度。 1.公司制创投企业可用于抵扣的所得范围为:投资满2年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天使投资个人可用于抵扣的所得范围为:投资满2年的当年及以后年度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股息红利所得)。 3.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用于抵扣的所得范围为:投资满2年的当年及以后年度通过该合伙创投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仅包括合伙创投企业转让该初创型科技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还包括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其他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法人合伙人投资多家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含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可以合并计算通过各合伙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抵扣额。 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用于抵扣的所得范围为:投资满2年的当年及以后年度通过该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实现的经营所得(不含股息红利所得),不仅包括合伙创投企业转让该初创型科技企业的股权取得的所得,还包括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其他股权转让所得等。个人合伙人投资多家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不得跨企业计算抵扣额。 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创投企业实现的所得、个人合伙人通过合伙创投企业实现的经营所得,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分配,均需按照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创投企业仅限于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公司制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其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可以遍布全国,不受限制,而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天使个人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必须注册在试点地区,至于天使投资个人的居住地则不受限制。 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自2017年7月1日施行,同时可向前追溯2年适用,即201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投资,至2017年1月1日之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对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虽然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但是20号公告明确规定,2017年度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在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投资额的70%可抵扣个人合伙人当年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