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企业与天使个人投资抵扣所得税政策疑难与案例分析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 人气: 时间:2017-06-05
摘要: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是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动能。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沿着健康的轨道蓬勃发展,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

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是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动能。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沿着健康的轨道蓬勃发展,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出台了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规范了纳税人办税手续,保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快速精准落地。本文就这一税收政策操作要点解析如下,供大家实务中参考。

一、基本规定

 

公司制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天使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现将优惠办法及适用条件列表如下: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天使投资个人

法人合伙人

个人合伙人

税收优惠

投资满2年(24个月,下同),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投资满2年,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投资满2年,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该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投资满2年,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结转以后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时抵扣。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及天使个人适用优惠政策需符合的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

2. 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必须以增资方式投入。

3.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备案。

4.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低于50%

5.注册于试点地区。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无劳务派遣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须注册于试点地区。

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均为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不低于20%

投资形式

增资(不含设立、受让股权)

出资方式

现金

试点地区

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苏州工业园区。

 

二、操作要点

 

(一)“投资满2年”的解释

投资满2年是指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实缴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对于合伙人或合伙人数变动的情况,无论新的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是否满2年,均不影响新合伙人享受税收优惠。例如,A合伙企业于2017年1月1日投资B初创科技型企业,2018年3月1日,新合伙人入伙,至2019年1月1日,合伙A对B企业投资满2年,新合伙人可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

(二)“投资额”的计算

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投资额是指公司制创投企业与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

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的投资额=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创投的实缴出资比例。

对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合伙人数变动的情况下,仅限于合伙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年的当年年末的合伙人适用,并按照当年年末的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计算投资额。投资满2年年末之后进入的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创投下一次投资满2年年末时计算抵扣额度。

例如,有限合伙创投企业A原有合伙人甲、乙、丙,2017年9月1日,A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B,2018年11月3日,丁受让合伙人甲的全部出资份额成为A的合伙人,2019年9月1日,A投资B满2年,2019年10月1日,戍以增资的方式入伙A企业,2020年1月5日,申以增资的方式入伙A企业,A企业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进行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备案时,仅就2019年12月31日的合伙人乙、丙、丁、戍的实缴出资比例计算这四位合伙人的投资抵扣额度。

(三)可用于抵扣的所得范围

1.公司制创投企业可用于抵扣的所得范围为:投资满2年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天使投资个人可用于抵扣的所得范围为:投资满2年的当年及以后年度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股息红利所得)。

3.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用于抵扣的所得范围为:投资满2年的当年及以后年度通过该合伙创投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仅包括合伙创投企业转让该初创型科技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还包括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其他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法人合伙人投资多家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含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可以合并计算通过各合伙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抵扣额。

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用于抵扣的所得范围为:投资满2年的当年及以后年度通过该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实现的经营所得(不含股息红利所得),不仅包括合伙创投企业转让该初创型科技企业的股权取得的所得,还包括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其他股权转让所得等。个人合伙人投资多家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不得跨企业计算抵扣额。

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创投企业实现的所得、个人合伙人通过合伙创投企业实现的经营所得,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分配,均需按照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范围

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创投企业仅限于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公司制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其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可以遍布全国,不受限制,而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天使个人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必须注册在试点地区,至于天使投资个人的居住地则不受限制。

(五)政策衔接办法

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1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自201771日施行,同时可向前追溯2年适用,即201511日以后发生的投资,至201711日之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对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虽然自201771日起施行,但是20号公告明确规定,2017年度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在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投资额的70%可抵扣个人合伙人当年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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