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无息贷款税会处理案例解析 相关案例: 甲公司股东提供给其子公司500万元无息借款,可以随时要求甲公司偿还,子公司进行了以下会计处理: ①甲公司收到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 ②每年参照银行借款利率计提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资本公积 一、会计方面 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和股东身份,股东单方面的让渡经济利益,一般是按照权益性交易处理,子公司得到的捐赠不计入收入,而是记为权益。这类问题,笔者曾在《股东捐赠税会问题案例解析》进行了讨论。本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股东对于本金并未放弃债权,只是对潜在的资金占用收益放弃了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权利。 理论上来讲,这也属于权益性交易的范畴,除了股东,或许不会有其他第三方会对乙公司做出这样的单方面让利行为。但是,如果在主债务之外,将权益性交易的处理原则无限扩大的话,会造成较为繁琐和无意义的处理,即简单问题复杂化,还得从问题的核心及重要性考虑。 一般的权益性交易的会计处理目的之一是防止股东利用股东关系,靠特殊交易做大子公司收入,如果计入权益,不增加收入,可以避免这个情况,也不会导致报表使用者对会计信息产生误解,尤其是面临退市的上市子公司。 而放弃孳息,是减少了子公司财务费用支出,与规避增加收入的情况还是有明显的区别,虽然这同样也可以增加子公司利润; 临时的资金拆借,在集团可能会比较普遍,在没有借款合同规范的情况下,动辄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资本公积没有必要,也非常繁琐。在母子公司双边都进行处理的情况下,会比较恰当,也是更常见的情况,比如股东确认对子公司利息收入后又豁免。 对于依附与资本的租金类,离实际利益略远,套用权益性交易,会造成很大工作量,且无必要,比如股东临时将车辆让与子公司使用一下,理论上算股东捐赠,子公司并无支付费用。在不放弃主物的前提下,免费使用一定期间,同样如果按照权益性交易会繁琐和无意义。 当然如果按照权益性交易,参考占用资金时间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也无不妥,只是意义不大,在股东本来就不打算收取利息的情况下,计提利息,相当于模拟了一个交易,在会计核算上模拟交易并计入账面的情况并不多见。 二、税务方面 实际,本问题会计方面没有什么争议,简而言之,不核算比较方便也无重要瑕疵。但对于股东来说有一定的风险,关联交易零对价,交易不公允,税务方面需要重点注意。概括说,贷款业务的增值税有相关的减免政策,但无息贷款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征收所得税,具体见下文,来源于笔者《集团企业无偿占用资金免增值税条件及无偿占用风险》一文。 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的最新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因此,上述集团内无偿借款行为在增值税上已取得明确政策。 实务中,不少企业也按照本政策享受了税收优惠,但是后期税务机关现场检查时,企业却被要求补缴增值税,还被罚滞纳金。那么享受本政策需要什么条件呢? 根据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第一条,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 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 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三是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按照以上文件,对于本文件公布生效之前已经取得集团证的也是可以的,本文件生效之后的统一进行信息公示。但是在实务中,企业向税务局提供了集团证,但仍不被认可,所以集团成员企业最好由母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这样可以直观的看见整个集团成员企业的名单,集团证却没有载明这些信息。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集团内部企业资金拆借的利息收入所得税方面无减免优惠政策,如果整体上会降低所得税,被稽查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 比如母公司所得税率25%,子公司所得税税率15%,母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借出1000万,年底子公司归还。如果按照3%的利息计算,母公司需确认30万元的利息收入,对应的所得税为7.5万,子公司增加的资金成本30万,抵减所得税4.5万,整体会少缴纳7.5-4.5=3万元所得税。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作者:安世强
企业间的无息贷款,到底交不交税? 近日,网传“无息借款给别人2.8亿,倒缴百万增值税”,在实践中,企业之间提供无息贷款,你交税了吗? 今天和你一起聊这个事,给我留言,说你的故事。 相关政策(可略过)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大家看法 牛戈说: 企业之间的无息贷款,应视同有偿提供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论是否有关联关系)。 如果是其他个人则不属于视同销售。 小强老师说: 增值税 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贷款,应视同有偿提供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 目前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贷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公允利息标准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因此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认为,如果不作调整未导致关联企业任何一方少缴或者迟缴所得税,可以不作调整。如果不作调整导致任何一方少缴或者晚缴所得税,例如“一方盈利、另一方累计亏损且预计五年内无法弥补,而盈利一方无偿提供资金给亏损一方使用”,则此种情形其实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或者属于违规筹划行为,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罗伟说: 增值税 对于无息借款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关键是要清楚增值税关于应税行为的规定,从基本理论来讲,符合应税行为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3.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4.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而无息借款一般情况下是满足前面三者,对于第四项,无论是实质还是形式上,企业会提供无偿的证明,即证明没有收到利息,不属于有偿的。但往往忽略一点,不同时满足应税条件但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也就是说不满足应税条件,但也要征税行为,已经堵住企业的漏洞!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之间无偿提供的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只有关联企业之间的无贷借款行为,才会涉及所得税。 税小妖说: 增值税: 法理上看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有免息贷款的贷款方确实要按照适用“视同销售”的政策,然后我们在实践上了解到的是很少企业在这么做。一个免息的提法操作的方式太多种多样了,比如说关联方直接提供个劳务,一方给另一方超长账期,也属于免息啊,这个叫做免息贷款么?合同中的交易方式是一方面,经济实质又是另外一个问题啦。再举个栗子,集团的现金池给集团其他公司提供浮动期限的免息贷款,都要交增值税么?这些公司都交了么? 所得税: 再看所得税,虽然有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资本弱化的规定在画框框做限制,但是回归到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两个关联企业去做一些免息的安排简直是「大宝啊天天见」。老拿着独立交易原则说事儿,君不见招商银行,借款给乐视这么个大坑,只能靠法院查封资产出口气。然并卵,本金都不一定回得来。那是独立交易也收了利息,结果呢,不也一样肉包子打狗了么。关联企业借个钱,都是一个妈妈的孩子,关系铁免个息,回款还迅速呢。俩企业在一个所得税率25%的背景下,我要是最终控股的母公司~~~我就会说俩娃一个做利息收入一个做利息支出交税是好玩么?最终不也对税负没啥影响么。税务局的同志们也很忙的,真没空纠结这种小事儿,当然了,要真有一个公司在西藏那就再聊了。 互动 你身边有没有发生过因提供无息贷款,而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税款的案例吗?你怎么看? 来源:税客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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