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20年6月购入房屋(占地300平方米)用于生产经营,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房屋 8000000 税金及附加--(契税) 320000 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0000 贷:银行存款 8724000 【品税阁解析】该事项涉税处理错误。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只能采用成本模式核算,并且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这里的相关税费,包括契税。因此,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房产税:补交320000*70%*1.2%/12*6=1344; 土地使用税:如果企业未申报,则应补交300*6/2=900.00 企业所得税:(1)补提折旧320000/240*6=7999.99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合计2244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计入税金的契税320000应计入资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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